宏川智慧: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22日期间通过巨潮资讯网及公司网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在上述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审核方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结合本次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釆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