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为2023年10月11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3年10月11日,并同意授予191名激励对象合计578.00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下属公司申请银行并购贷款并接受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担保行为将有利于满足南通阳鸿收购南通御顺100%股权和南通御盛100%股权的资金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为支持南通阳鸿顺利取得并购贷款,关联方为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提供担保,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担保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邱晓华 王开田 郭磊明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