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29  锋龙股份(002931)公司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未涉及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经二审判决,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

民终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司原股东应明哲因公司决议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4民初3062号),经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应明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应明哲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8)、《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5)、《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一)诉讼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应明哲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司)

第三人:董剑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三人:雷德友(公司股东,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三人:卢国华(公司股东,现任公司监事)第三人:李中(公司股东,现任公司董事)

(二)诉讼事由及诉讼请求诉讼事由: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涉案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根据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

民终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应明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应明哲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经二审判决,法院驳回上诉人应明哲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应明哲负担,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除本次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

民终

号)。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