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生物: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54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54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法律程序。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54名激励对象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