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明德:关于公司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基金概述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 年6 月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明熙创业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明熙创投”)、陈莉莉女士、拉萨君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 君祺”)投资设立武汉市明君合纵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基金”),该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23,5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以自有资 金认缴出资17,500 万元人民币。
2023 年7 月19 日,基金完成备案。
2023 年9 月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控股子公司参与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 司广东明志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志”)作为有限合伙人 出资3,000 万元人民币参与投资基金。同日公司与明熙创投、拉萨君祺、武汉产 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明志、陈莉莉、王颖、周琴、陈鑫涛、汪汉英签署了 《武汉市明君合纵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基金规 模由23,500 万元人民币增加至41,250 万元人民币。
2024 年8 月,公司与明熙创投、拉萨君祺、武汉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广东明志、陈莉莉、王颖、周琴、陈鑫涛、汪汉英、湖北省楚天凤鸣科创天使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光谷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光谷交通 建设有限公司、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共同签署协议,基金规模由41,250 万人民币增加至68,182 万人民币。
2025 年7 月,公司与明熙创投、拉萨君祺、武汉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广东明志、陈莉莉、王颖、周琴、陈鑫涛、汪汉英、湖北省楚天凤鸣科创天使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光谷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光谷交通 建设有限公司、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宝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协议, 基金规模由68,182 万元人民币变更为59,5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内容具体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 于参与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关 于控股子公司参与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取得 备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公司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 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关于公司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 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因陈莉莉女士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 时陈莉莉女士系明熙创投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且陈莉莉系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之 一;王颖女士系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任公司副总经理、副董事长,且系基 金的有限合伙人之一;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王锐先生系明熙 创投董事,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进展情况说明
根据实际运作情况以及对外投资项目的需要,经基金2025 年年度合伙人会 议决议,基金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调整基金投资期,调整“种子期、初创期企业” 定义。全体合伙人于近日签署了《武汉市明君合纵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基金投资期,调整为自首次交割日起至以下二者中较早的一日,为“投 资期”:
(1)自首次交割日起满四年之日,即2023 年6 月20 日起至2027 年6 月 19 日止,
(2)自投资中止期开始后三个月内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恢复投资期,或普 通合伙人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其选择不提出任何关键人士替代方案,则自投资中 止期届满之日或普通合伙人发出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以较早者为准),投资期 终止。投资期结束后的剩余基金期限为“退出期”。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
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可将退出期延长二年,在此情况下, 基金期限相应延长。
仅为计算管理费基数之目的,自2023 年6 月20 日至2026 年6 月19 日期间, 按投资期管理费标准计提并支付管理费;自2026 年6 月20 日至2027 年6 月19 日期间,按退出期管理费标准计提并支付。
2、基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企业定义调整为:
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主要对医疗健康领域的企业开展创业投资活动,聚焦 早期、中小型、成长期企业的投资机会。合伙企业存续期届满时,对种子期、初 创期的企业的投资金额之和不得低于合伙企业累计对外投资总金额的70%。种子 期、初创期企业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子基金的投资必须为其首两轮外 部机构的投资或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 年(生物医药领域 企业不超过10 年);(2)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 万元;(3)企业从业人数不高 于300 人;(4)属于湖北省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重点 发展的其他产业等领域。
除前述补充协议明确修改的内容外,原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对各方具有 法律约束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基金投资期及“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定义事项符合其实际运作情 况并满足其经营需要,未改变公司原有权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 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 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武汉市明君合纵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之 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4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