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预留份额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预留份额的分配事项根据此前披露并实施的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本次部分预留份额分配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预留份额分配系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部分预留份额分配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认购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2、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预留份额分配确认的参加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参加对象范围和资格条件。监事会已对本次部分预留份额的授予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预留份额来源及参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预留份额的分配,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相关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4、公司董事会审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预留份额分配的议案时,与此关联的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预留份额分配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能够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到期后应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于购买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流动性好、中等风险及以下、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能够有效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丁 立:
高志勇:
刘洪川: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