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装备: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维护公司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品牌及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省国资委和长安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和要求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原则: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者许诺行为。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五)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范围
第五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
第七条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九条 除国家和政府机关等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者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益人等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公司有权在捐赠后依法查询、了解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对外捐赠,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相关决策程序:
(一)单笔或者年度累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单笔或者年度累积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经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前置研究讨论后,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由经办部门提请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所述“年度累积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或子公司提出捐赠方案,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对外捐赠事项的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经办部门
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第二十条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核准擅自对外捐赠的,以及对在捐赠过程中,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的,向受赠人或受益人索要或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