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奥电子: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公司对外担保和2023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未进行对外担保。
二、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时、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及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公司的调查核实资料,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中电财务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现
中电财务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情况。中电财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较好的控制风险,
资金、信贷、投资等风险管理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司与中电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
2、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中电财务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关于提名王赛宇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提名王赛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王赛宇先生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同意董事会提名王赛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樊 勇 杨 敏 何 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