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本次执行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6.00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本行西四环支行与郑州畅科贸易有限公司、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第一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宏业纺织有限公司、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锦艳、陈锦东、陈磊、林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行于2023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2023年7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情况详见本行于2023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本行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
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查控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完毕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