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鼎控股: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http://ddx.gubit.cn  2023-04-25  鹏鼎控股(002938)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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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为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鹏鼎控股”)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名称: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海秀路2038号鹏鼎时代大厦A座27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29日

注册资本:2,321,155,816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沈庆芳

联系方式:86-755-29081675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新型电子元器件、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配件、精密模具及其零件、各类印刷电路板、电子信息产品板卡。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及其板卡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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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自有房屋租赁;仓储服务;从事A002-0061宗地(即“鹏鼎时代大厦”)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销售;物业管理;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是主要从事各类印制电路板的设计、研发、制造与销售业务的专业服务公司,专注于为行业领先客户提供全方位PCB产品及服务,根据下游不同终端产品对于PCB的定制化要求,为客户提供涵盖PCB产品设计、研发、制造与售后各个环节的整体解决方案。按照下游应用领域不同,公司的PCB产品可分为通讯用板、消费电子及计算机用板、以及其他产品用板等,产品广泛应用于手机、网络设备、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笔记本电脑、服务器/储存器、汽车电子等下游产品。

通讯用板主要包括应用于手机、路由器和交换机等通讯产品上的各类印制电路板。公司生产的印制电路板广泛应用于通讯电子产业的多类终端产品上,并以智能手机领域为主,满足了移动通信技术发展过程中对高传输速率、高可靠性、低延时性的持续要求。公司生产的通讯用板包括柔性印制电路板、刚性印制电路板、高密度连接板、类载板(SLP)等多类产品,服务的客户包括了国内外领先电子品牌客户。

消费电子用板主要应用于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游戏机和智能家居设备等与现代消费者生活、娱乐息息相关的下游产品。公司在设立的早期即已涉入消费电子用板领域。计算机用板为PCB行业的传统领域,其具体应用在台式机、笔记本电脑等下游计算机类产品。

其他产品用板指主要应用于传统及电动汽车、服务器类等行业的PCB产品。公司近年来加快了对汽车及高速服务器用板市场的开拓,相关产品已经和正在陆续获得国内外客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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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 12月31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
资产总计3,880,302.503,554,145.763,310,241.52
负债合计1,086,623.721,172,847.551,154,312.84
所有者权益合计2,793,678.772,381,298.212,155,928.6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3,880,302.503,554,145.763,310,241.52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营业总收入3,621,097.143,331,484.922,985,131.45
营业总成本3,049,102.702,966,632.272,664,137.34
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561,991.50381,229.85328,790.44
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561,965.54381,688.59328,840.46
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501,153.66331,601.41283,993.0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501,153.66331,727.42284,147.00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95,676.40429,581.11518,392.63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48,392.44-695,202.61-457,015.17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1,424.5522,110.17-107,969.9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35,840.46-6,440.45-17,310.61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501,699.86-249,951.78-63,903.05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317,023.03566,974.81630,877.86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818,722.90317,023.03566,974.81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2年末/2022年度2021年末/2021年度2020年末/2020年度
流动比率(倍)1.851.4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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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2年末/2022年度2021年末/2021年度2020年末/2020年度
速动比率(倍)1.511.121.2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17.44%21.21%23.48%
资产负债率(合并)28.00%33.00%34.87%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5.094.404.47
存货周转率(次)7.718.2810.0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股)4.721.852.24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2.16-1.08-0.28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

(1)全球通胀风险

目前,中美贸易摩擦、全球政治局势复杂严峻化、以欧美为主的全球主要经济体通胀数据不断高企,俄乌战争也正在通过大宗商品、能源、贸易和金融渠道产生连锁反应,并加剧通胀,高通胀将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能力,进而影响全球电子消费品、汽车等市场,并对公司发展带来影响。同时,大范围的通胀飙升也对全球经济构成“系统性风险”,从而可能为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2)国际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为境外企业,目前国际经济环境尤其是中美关系依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若未来国际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升级,将会对整体经济运行、上下游产业链带来较大冲击,全球市场都不可避免地受此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发行人作为全球化经营的大型企业,亦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进一步波及,进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下游领域为通讯电子、消费电子、计算机、汽车电子、服务器等,其具有产品性能更新速度快、品牌众多的特点,而消费者对不同品牌不同产品的偏好变化速度较快,导致不同品牌的产品市场占有率的结构变化周期相对短于其他传统行业。如公司主要客户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公司的技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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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无法满足客户新产品的要求或客户临时变更、延缓或暂停新产品技术路线,或公司无法及时开发新客户,公司业绩将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

(2)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公司深耕PCB行业多年,专注于为国际知名通讯电子、消费电子及计算机等行业优质客户提供高质量、定制化的PCB产品。最近三年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80%,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单一大客户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较大。未来公司在与主要客户的合作中,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或业务结构变化、新产品迭代不及预期等也会带来公司业绩的波动风险。

(3)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的PCB产品以电子零件、铜箔基板、钢片、背胶、覆盖膜、金盐、半固化片、油墨、铜球和铜粉等为主要原材料,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产品的毛利率水平;同时公司生产中需要大量电力,电力供应及电力价格亦受能源供应及能源价格波动影响。2022年初发生的俄乌战争,再次引发了全球能源及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原材料及能源价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可能面临原材料、能源紧缺及价格上涨的风险。

(4)部分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位于深圳第二园区的新建厂房、食堂及宿舍、仓库、2处门卫房、连廊,子公司宏启胜位于秦皇岛宏启胜厂区的换鞋区和招募中心,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目前,公司深圳第二园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相关房屋均正在办理相关手续,预计未来取得相关权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宏启胜无证房产面积约1,300平方米,均非生产经营用途,不单独产生收入,如果未来上述宏启胜房产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而无法使用,有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3、财务风险

(1)汇率变动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为境外企业,公司出口商品、进口原材料主要使用美元结算,导致公司持续持有较大的美元资产(主要为美元货币资金和经营性应收项目)和美元负债(包括经营性负债、银行借款、其他借款)。随着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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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的扩大,公司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金额将不断增加,外汇结算量将继续增大。结算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可能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外汇市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导致公司面临一定的汇率变动风险。

(2)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及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由于本次募投项目的投入、建设、运营存在一定周期,经济效益不能立即体现,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公司存在因本次发行完成后股本和净资产增长而引起的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3)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0.31%、20.37%及23.98%。2020年由于上游供应链波动及下游品牌客户产品销售情况不及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略有下降。2021年起随着下游需求回暖,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持续回升。受行业技术发展、上游原材料供应波动、同行业竞争对手竞争及下游品牌客户需求变化等因素影响,公司可能面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4)存货发生跌价损失的风险

公司的存货主要由库存商品、原材料、在产品等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71,443.90万元、369,524.75万元和344,002.42万元,主要是由于下游客户需求不断增长,以及产能的稳定供应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素,使得公司合理提高了备货水平以保障供货稳定。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存货的绝对额仍有可能随之上升。若公司不能对存货进行有效的管理,将因下游客户需求变动而发生滞销、库存商品产品价格下降等原因产生存货跌价损失,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及预期的风险

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面临着技术革新、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对募投项目实施有较大影响。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如期实现效益,或投产后市场情况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或公司不能有效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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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场,公司产能扩大后将存在一定的产品滞销风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及摊销也将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出现一定下降。

(2)固定资产折旧增加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在项目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公司将新增较大金额的固定资产折旧。尽管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严密的市场调研和论证,但如果募投项目市场拓展不足,在固定资产折旧增加的同时,无法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3)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将新增高阶HDI及SLP年产能526.75万平方英尺,汽车板及服务器板年产能338万平方英尺。由于相关项目完全投产尚需一定时间,在后续项目实施及经营过程中,如果行业政策、下游客户需求、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相关产品市场开拓不及预期,可能将导致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可能会对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及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5、技术风险

(1)技术革新风险

随着 PCB 行业竞争逐渐激烈、技术升级换代速度加快,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是企业保持持续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发行人面对的客户均为国际知名企业,必须准确地响应客户需求并预测技术发展方向。发行人目前的技术水平、生产工艺能够满足公司现有的生产需求,同时公司的研发部门一直保持着对市场新技术的敏感性,不断研发并储备领先的生产技术,但若未来发行人无法对新的市场需求、技术趋势作出及时反应,将可能面临丧失竞争优势的风险。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PCB产品的成功研发及规模化生产涉及大量复杂交叉学科的知识储备与运用,技术集成度高,需要大量的高素质综合型人才。发行人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PCB技术专业领域具备多年沉淀,拥有经验丰富的综合型技术人才储备。但综合型专业人才的培育往往需要经过大量的知识体系训练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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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行业经验积累,耗时较长。若未来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尤其是新产品研发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6、环保风险

PCB的生产过程涉及到电镀、蚀刻等工序,会产生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生产过程对环保的要求较高。发行人在生产运营中,积极配合当地环保部门履行环保义务,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完善环保设施、提高环保能力,并制定了严格的环保制度,建立有权责清晰的环保部门。但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民众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国家可能会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并将对环境污染事件责任主体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罚,发行人在不断对现有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购买新型设备的同时,还应不断完善环保工作管理及创新绿色技术引进及推动。环保投入的持续增加,可能对发行人的业绩造成影响;如因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发行人需承担相应责任,则有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7、募集资金不足或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时尚未确定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认可程度以及市场资金面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发行可能存在募集资金不足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二、申请上市证券的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同意注册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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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50,000,000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30%,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96,728.58万元(含本数),最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计算至个位数(计算结果向下取整),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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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发行询价结果协商确定。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以及回购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同意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96,728.58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用于下述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
1年产526.75万平方英尺高阶HDI及SLP印刷电路板扩产项目420,000.00220,000.00
2年产338万平方英尺汽车板及服务器板项目112,000.0080,000.00
3数字化转型升级80,000.0050,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50,000.0046,728.58
合计662,000.00396,728.58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七)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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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人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十)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自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三、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联系方式

(一)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张骁铂和宁小波。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张骁铂先生,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具有6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曾先后主持或参与了太美医疗科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鹏鼎控股首次公开发行、孚能科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闻泰科技跨境重组项目、返利科技重组上市项目、分众传媒私有化及重组上市项目、润和软件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富通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及机器人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等,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宁小波先生,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具有12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曾先后主持或参与了顺丰控股非公开发行、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东阳光重大资产重组、南威软件公开发行可转债、鹏鼎控股首次公开发行、白云山非公开发行、阳光城非公开发行等项目,并参与了多家已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业务。

(二)项目协办人

本项目的协办人为孟祥光,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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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光先生,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具有7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曾先后主持或参与了英集芯首次公开发行、华安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安靠智电首次公开发行、天齐锂业配股、首旅酒店收购如家酒店、白云山非公开、齐翔腾达可转债、蓝色光标可转债、招商局集团可交债、三峡集团可交债等项目。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于洋、蒋晓斌、屈统。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7、28层;

联系电话:010-56839300、86-755-81902000;

传真:010-56839400、86-755-81902020。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上市保荐机构,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

(一)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的情形,对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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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保荐机构同意推荐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三)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2年12月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7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议案。

2、2022年12月23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1,727,770,23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74.435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议案。

3、2023年2月2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7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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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4、2023年3月8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1,829,408,24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78.814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和/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年3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七、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将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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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前次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和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章程、年度报告等文件,审阅发行人《审计报告》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查询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取得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相关部门针对发行人的证明文件,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述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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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年产526.75万平方英尺高阶HDI及SLP印刷电路板扩产项目、年产338万平方英尺汽车板及服务器板项目、数字化转型升级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年产526.75万平方英尺高阶HDI及SLP印刷电路板扩产项目、年产338万平方英尺汽车板及服务器板项目、数字化转型升级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均用于主营业务相关支出,并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上述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年产526.75万平方英尺高阶HDI及SLP印刷电路板扩产项目、年产338万平方英尺汽车板及服务器板项目、数字化转型升级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均属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述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以及前次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和工商登记文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50,000,000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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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2018年9月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资金到位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距离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的时间间隔已超过18个月。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96,728.58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用于年产526.75万平方英尺高阶HDI及SLP印刷电路板扩产项目、年产338万平方英尺汽车板及服务器板项目、数字化转型升级和补充流动资金,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领域开展,募集资金拟投入项目的总投资额为662,000.00万元。公司拟将投入上述前三个项目的募集资金350,000.00万元全部用于工程、设备及软件购置等,均属于资本性支出,上述前三个项目的非资本性支出将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投入,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中非资本性支出的比例不超过30%。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并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亦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上述募投项目的总投资金额为662,00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项目总投资额。

综上所述,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具备合理性,系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合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领域开展,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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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并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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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确定方式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最终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均在公司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确定方式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发行人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9、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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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取得了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函,公司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10、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持续督导事项具体安排
1、持续督导期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2、督促发行人规范运作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等制度,督促发行人规范运作。
3、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督导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4、对重大事项发表专项意见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的相关披露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包括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等。
5、现场核查1、定期现场检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事项进行定期现场检查。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工作的,督促公司改正,并及时报告交易所。 2、专项现场检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以及资金往来、现金流重大异常等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按规定及时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就相关事项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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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事项具体安排
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风险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6、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在发行人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向交易所报告。
7、督促整改1、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的,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交易所报告。 2、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于披露前向交易所报告。
8、虚假记载处理有充分理由确信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按规定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向交易所报告。
9、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完成持续督导期满后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1、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披露保荐总结报告书。 2、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机构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并继续完成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九、其他说明事项

无。

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证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证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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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孟祥光
保荐代表人:
张骁铂宁小波
内核负责人:
邵年
保荐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或授权代表):
江 禹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