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长城证券 |
保荐代表人姓名:逯金才 | 联系电话:010-65608341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凤滨 | 联系电话:010-85130997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2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3月30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重点介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加深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及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等规定的理解。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不适用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实际控制人中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股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等事项的其他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等事项的其他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余15名认购对象(注)的股份限售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注:除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余15名认购对象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君宜共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黄宏、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湄洲湾控股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UBSAG。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2年11月,保荐机构因2017年利源精制非公开项目被吉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保荐机构已经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整改。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为公司对保荐机构的监管措施。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