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利康: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同时,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不超过28.00元/股(含),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莫卫民 | 袁弘 | 赵秀芳 |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