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利康: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杨国栋先生、股东吴伟华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7),本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杨国栋先生、股东吴伟华先生计划在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7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35%)、717,7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36%)。
2024年1月8日,公司收到了高级管理人员杨国栋先生、股东吴伟华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截至 2024年1月7日,杨国栋先生、吴伟华先生预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杨国栋先生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杨国栋先生未减持股份。
(2)吴伟华先生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 (元/股) | 减持股数(股) | 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 |
吴伟华 | 集中竞价 | 2023年7月12日 | 20.90 | 200,000 | 0.0991% |
2023年7月14日 | 20.74 | 100,000 | 0.0496% | ||
合计 | -- | -- | -- | 300,000 | 0.1487% |
注:吴伟华先生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及首发后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 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 ||
杨国栋 | 合计持有股份 | 2,901,449 | 1.4383% | 2,901,449 | 1.4383%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725,362 | 0.3596% | 725,362 | 0.3596%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2,176,087 | 1.0787% | 2,176,087 | 1.0787% | |
吴伟华 | 合计持有股份 | 717,750 | 0.3558% | 417,750 | 0.2071%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717,750 | 0.3558% | 417,750 | 0.2071%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杨国栋先生、吴伟华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截至2024年1月7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实际减持股份数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杨国栋先生、吴伟华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吴伟华先生本次减持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
4、杨国栋先生、吴伟华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1、杨国栋先生、吴伟华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