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利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核查意见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利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昂利康本次变更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采用询价方式,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94.68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6.26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509.98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5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6,959.98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投行于2020年11月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22.9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6,737.0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476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东方投行于2020 年12月2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履行情况良好。截至2024年2月4日,上述专项账户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截止2024年2月4日募集资金余额 | 资金用途 |
广发银行绍兴分行 | 9550880075767700343 | 8,271.73 | 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 |
合计 | 8,271.73 |
注:1、该资金金额未包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2,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金额。根据公司2023年7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2,000万元的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到期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3年7月,公司划出12,000万元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及原因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收益,公司拟把在广发银行绍兴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9550880075767700343)中的剩余募集资金8,271.73万元(包含全部利息、理财产品及理财收益等,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划转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专户存储。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办理开设、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划转募集资金、签署有关文件等相关事宜。公司将适时注销原于广发银行绍兴分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嵊州农商银行剡湖支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三、公司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的议案,同意将存放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剩余募集资金(包括全部利息、理财产品及理财收益)划转至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剡湖支行(以下简称“嵊州农商银行剡湖支行”)进行专项存储,授权经营管理层或相关经办人员办理原募集资金专户销户事项,同时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有助于公司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收益,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有助于公司提高资金收益,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杨振慈 | 高一鸣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