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利康: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实施完成的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8.00 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2023年9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65)等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公告。
截至2024年8月29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已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2023年9月4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38,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刊载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2023-067)。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
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4年8月29日,公司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2,0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最高成交价为22.3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5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4,091,530.0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使用资金总额、回购方式、回购价格及回购实施期限等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实施结果与已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从而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经公司核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其他说明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存放于公司证券回购专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后续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公告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