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股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建立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就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认定。现将内部控制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要声明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在公司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本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或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织情况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组成以内部审计部门为主导多部门参与的评价小组,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评价。
(一) 评价程序:成立评价小组,制定评价方案;现场检查;评价小组研究认定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方案进行讨论和审核;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 评价方法:评价小组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统计抽样、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广泛收集本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运行的证据,研究认定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三、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本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机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生产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研发管理、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分子公司的管控、信息披露管理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生产管理、实物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研发管理、合同管理、信息披露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一) 资金管理
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模式,由总部财务部负责统一计划与调配,公司制定了《现金管理制度》、《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银行借款管理制度》、《网上银行支付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对资金管理涉及的各模块内容均设置了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确保不相容职责有效分离,规避舞弊风险;同时上述各项制度明确了现金、银行账户、票据、银行借款、网上银行支付、募集资金管理等重要业务模块的具体实施程序。公司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有效。
(二) 采购管理
公司的采购业务实行集采和分采两种模式,分别在总部和各子公司设立采购部门,总部与下属公司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负责公司原辅料、包材、备品备件、试
剂耗材、行政后勤物资及各类设备的采购工作。2024年,公司全面升级、优化采购业务管理流程制度体系,颁布实施《采购管理制度》、《招标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采购询比价流程》、《供应商开发流程》等17项采购业务相关的流程制度管理文件。进一步明确总部、子公司采购部以及公司各专业职能部门在采购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并对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定价、采购合同签订及履约、采购质量异常处理、供应商管理等采购业务管理的关键环节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公司与采购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有效。
(三) 销售管理
公司具备专业的销售团队及完善的销售网络,国内销售网络覆盖华东、华南、西南、华北、东北、西北等20多个省份;同时,公司注重国际市场的开拓,产品远销欧盟、美国、南美、东南亚、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通过优秀的产品品质、稳定的供应和完善的服务,与海内外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公司制定了《年/月销售计划管理流程》、《客户信用管理规定》、《销售合同签订流程》、《销售订单处理流程》、《产品发货管理规定》、《销售回款跟踪流程》等相关制度流程,明确了销售计划、客户信用、销售合同及订单、发货、收款等销售业务管理关键环节的具体实施程序。公司与销售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有效。
(四) 生产管理
公司生产的产品包括中间体、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其中部分原药产品和制剂产品所需的中间体、原药均由公司自产,兼具综合成本优势和产品质量优势,并形成可持续的供货保障。公司实行“以销定产”的模式,以满足订单需求为主,适当考虑安全库存,以确保满足市场需求。公司总部设立计划与运营管理专岗,负责公司计划和组织协调的统筹管理。公司各子公司设立生产管理部,根据总部下达的生产计划编制车间排产计划,并组织和指导各生产车间实施生产。公司制定了《生产计划管理规定》、《生产成本控制管理规定》、《作业岗位定检复核管理规定》、《生产订单执行/变更流程》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同时还制定了各车间的交接班、巡查、现场管理等规定。公司通过对工艺操作、质量监控、计划控制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的过程管控,确保整个生产过程能按照既定的工艺程序、质量标准和计划要求有序高效地运行。公司与生产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有效。
(五) 实物资产管理
针对存货资产管理,公司制定了《物资储备定额管理规定》、《产品和原辅料ABC分类管理办法》、《原辅料出入库管理制度》、《产品防护控制程序》、《仓库管理制度》、《仓库盘点流程》、《呆滞存货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流程,对物资储备定额、存货分类、存货出入库、存储、盘点及呆滞存货的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公司与存货资产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有效。针对固定资产管理,公司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IT资产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设备检修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固定资产新增、维护保养、内部调拨、核对盘点、处置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并由财务部参与监盘,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公司与固定资产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有效。
(六) 工程项目管理
公司对工程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总部设立工程技术部,各子公司设立设备工程管理部门,总部与下属公司各司其职,分工协作。2023年,公司全面升级、优化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制度体系,颁布实施37项工程项目管理流程文件,进一步明确总部、子公司以及各专业职能部门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对工程项目需求、可行性评估、立项评审、工程设计、工程变更、试生产、验收、结算、决算及后评估等工程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2024年,公司新增发布《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章程》、《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制度》、《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制度》、《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等6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有效。
(七) 研发管理
公司高度重视产品和技术工艺的研发与创新,设立研发中心,分别组建制剂研发、合成研发、生物农药研发、生测技术研发团队,持续引进高端研发人才,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各项研发项目。除自主研发外,公司还积极通过对外合作的模式开展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工作,并持续深化与大学等科研院所的合作关系。2023年,公司统一颁布实施《研发保密管理制度》、《研发档案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
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等11项管理制度,对实验室安全及风险控制、危险化学品、实验物资、档案、保密管理等研发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和管理要求,为研发工作安全、有序开展提供基础保障。2024年,公司新增发布《制剂产品开发流程》、《制剂产品研发流程》、《生测试验流程》等相关流程管理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研发管理。公司与研发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有效。
(八) 合同管理
公司对合同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2023年,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防范和降低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公司统一颁布实施了《合同管理制度》。进一步澄清各职能部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权限以及合同管理的整体管理要求,明确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各类合同签订的分级审批权限,同时对合同背调与谈判、合同文本管理、合同用印管理、合同履约管理、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等合同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2024年内部审计部对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有效性开展一次全面评价,公司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有效。
(九) 信息披露管理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公司所有股东能够以平等的机会获得公司信息,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通过网上路演、投资者电话、电子邮箱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和诚信度。公司制订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制度。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公司积极贯彻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安排包括董事会秘书在内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接待投资者,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咨询服务,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公司与信息披露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有效。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方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可能导致的错报金额≥整体重要性水平);
重要缺陷: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整体重要性水平>可能导致的错报金额≥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错报金额<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定量标准如下:
事项 | 评价基准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资产/负债总额潜在错报 | 资产/负债总额 | 错报金额≥基准5%,且绝对金额≥500万元 | 基准3%≤错报金额<基准5%,且300万元≤绝对金额<500万元 | 错报金额<基准3%,且绝对金额<300万元 |
净资产潜在错报 | 净资产 | 错报金额≥基准5%,且绝对金额≥500万元 | 基准3%≤错报金额<基准5%,且300万元≤绝对金额<500万元 | 错报金额<基准3%,且绝对金额<300万元 |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 营业收入 | 错报金额≥基准5%,且绝对金额≥500万元 | 基准3%≤错报金额<基准5%,且300万元≤绝对金额<500万元 | 错报金额<基准3%,且绝对金额<300万元 |
净利润潜在错报 | 净利润 | 错报金额≥基准5%,且绝对金额≥500万元 | 基准3%≤错报金额<基准5%,且300万元≤绝对金额<500万元 | 错报金额<基准3%,且绝对金额<300万元 |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定性标准,指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根据其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
质、范围等因素确定。公司在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时,对可能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控制环境失效;当前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时间内未加以改正;外部审计师发现的、未被识别的当前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财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根据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或潜在负面影响等因素确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评价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是指直接损失金额≥500万元,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是指金额在300万(含)—500万元之间,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是指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迹象: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公司存在重大资产被私人占用行为;媒体频现公司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公司遭受证监会或交易所警告。
重要缺陷迹象: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失误;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公
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一般缺陷迹象: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五、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其整改措施
(一)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公司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和计划,并及时跟进和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公司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和计划,并及时跟进和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六、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七、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