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晶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更新后)

查股网  2024-08-03  宇晶股份(00294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943 证券简称:宇晶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4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杨宇红先生于2024年7月8日与杭州雀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雀石泉鲤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泉鲤1号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向泉鲤1号基金转让14,3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9%。(注:截至2024年7月5日,公司总股本为204,579,796股。)

2、 本次转让完成后,泉鲤1号基金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协议转让之受让方泉鲤1号基金承诺:在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3、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权和实际控制权的变化,也不涉及要约收购等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 本次权益变动后,杨宇红先生仍是公司控股股东,杨宇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佳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0,278,9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24%。

5、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确认合规性后方可实施,且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此外控股股东杨宇红先生拟转让的股份中部分股份尚处于质押状态,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4年7月8日,杨宇红先生与泉鲤1号基金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杨宇红拟向泉鲤1号基金转让14,3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9%。本次转让完成后,杨宇红先生仍是公司控股股东,杨宇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佳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0,278,9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24%。泉鲤1号基金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协议转让前后,相关方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杨宇红35,963,90029.97%46,478,99122.72%
杨佳葳20,000,00016.67%33,800,00016.52%
泉鲤1号基金00.00%14,300,0006.99%
其他股东64,036,10053.36%110,000,80553.77%
合计120,000,000100.00%204,579,796100.00%

注:1、2023年5月至本报告书披露日,因两次权益分派和股权激励期权行权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由120,000,000股增加为204,579,796股。

2、上表中的权益变动包含主动减持及被动稀释影响。

3、本公告所列表格中数据存在尾差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杨宇红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持有公司60,778,991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9.71%。

杨宇红的一致行动人杨佳葳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持有公司33,80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6.52%。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杭州雀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雀石泉鲤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备案编号SAJA80
基金管理人名称杭州雀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1号440室
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99446729M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黄端明
管理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成立日期2012-07-31
管理人注册资本1,050万元
管理人经营期限2012-07-31 至 2062年7月31日
管理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过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管理人股东黄端明持股95%、黄燕杰持股5%
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1号440室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7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杨宇红先生和杭州雀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雀石泉鲤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就本次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事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杨宇红

乙方(受让方):杭州雀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雀石泉鲤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乙方管理人:杭州雀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的情况

甲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宇晶股份14,300,000股股份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宇晶股份总股本6.99%转让予乙方,乙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述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

双方同意,双方确认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大写:【壹拾捌元整】),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57,400,000.00】元(大写:【贰亿伍仟柒佰肆拾万元整】)(“转让总价款”)。该价格系参考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确定。

2、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并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103,000,000.00】元(大写:【壹亿零叁佰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

(2)受让方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且在完成3.2(1)的款项之后基础上继续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77,000,000.00】元(大写:【柒仟柒佰万元整】)。

(3)受让方应在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交完整的过户登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20%即人民币【51,000,000.00】元(大写:【伍仟壹佰万元整】)。

(4)受让方应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转让款项,即支付转让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26,400,000.00】元(大写:【贰仟陆佰肆拾万元整】)。

3、以上款项受让方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1、提交申请。

本协议生效且受让方足额支付3.2.(1)所述款项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受让方予以配合。

2、过户登记。

在取得深交所对符合条件的股份转让申请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向中登深圳分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

受让方予以协助。

3、股东权利义务转移。

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转让方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享有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协议自转让甲方签字捺印、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2、本协议成立后6个月内,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部门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或主管机构不同意、不批准或不推进本次交易,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受让方或转让方均有权在本协议成立后6个月届满后解除本协议,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受让方在其递交的受让申请和过户申请等资料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或受让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其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协议经双方协议一致可以变更,发生变更情形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四、承诺履行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杨宇红履行承诺的情况

承诺名称承诺主要内容承诺履行情况
股份锁定的 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已履行完毕。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息、除权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息、除权处理。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公司,并将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已履行完毕(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5月28日期间未触及此情形)。
3.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宇晶机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宇晶机器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宇晶机器的股份,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正常履行中,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此项承诺为后续仍需遵守的承诺。
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为保持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如违反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或股东分红,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已履行完毕。
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1.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减持公司股票,每年减持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票数量的25%。 2.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若本人于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已履行完毕。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息、除权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息、除权处理。本人将在减持公司股票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回购公司股份以及赔偿投资者的

承诺

1.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息、除权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息、除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正常履行中,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此项承诺为后续仍需遵守的承诺。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 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为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2. 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3. 作为公司的股东,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正常履行中,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此项承诺为后续仍需遵守的承诺。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正常履行中,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出
相关措施及承诺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此项承诺为后续仍需遵守的承诺。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从事多线切割机、研磨抛光机等精密加工机床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并为客户提供硬脆材料的切割、研磨和抛光方面专业化解决方案(以下简称“相同或相似业务”)。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公司,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正常履行中,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此项承诺为后续仍需遵守的承诺。
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公司因此而须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将由本人连带足额补偿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毋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正常履行中,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此项承诺为后续仍需遵守的承诺。
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说明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自本说明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无减持计划,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不通过任何方式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因此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如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已履行完毕。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1.本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本人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正常履行中,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

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杨佳葳履行承诺的情况

承诺名称承诺主要内容承诺履行情况
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说明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的计划。 3、本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并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的情形。 5、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因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正常履行中,锁定期将于2026年1月5日到期,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如有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本人承诺支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正常履行中,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回购公司股份以及赔偿投资者的承诺

1.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息、除权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息、除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正常履行中,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此项承诺为后续仍需遵守的承诺。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为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正常履行中,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此项承诺为后续仍需遵守的承诺。
2.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3.作为公司的股东,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为保持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如违反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或股东分红,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已履行完毕。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正常履行中,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此项承诺为后续仍需遵守的承诺。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其做出的相关承诺。

2、本次权益变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更新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更新后》。

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

4、本次转让完成后,泉鲤1号基金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协议转让之受让方泉鲤1号基金承诺:在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5、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

6、本次股份转让尚需通过深交所确认合规性后方可实施,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此外控股股东杨宇红先生拟转让的股份中部分股份尚处于质押状态,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