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14  华林证券(002945)公司公告

债券代码:149791 债券简称:22华林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声明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根据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发行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和提供相关资料等,由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托管理人”)编制。本公告仅对公司债券受托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公司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受托管理人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2华林01”,债券代码149791.SZ)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公司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根据发行人于2023年4月8日公告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发行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004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内部制衡和隔离不足,岗位授权管理和业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报告或报备新业务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和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发行人高度重视,将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将于收到该行政监管措施一个月内向西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被采取监管措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截至目前,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信证券作为“22华林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以上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