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中小投资者(包括在册的和潜在的);
(二)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项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项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网站设置“投资者关系”栏目,同时公司加强了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节 互动易平台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遵循如下内容规范: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
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
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
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
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
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关于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
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在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互动易发布内容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回复内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
由专人及时进行回复。未经审核,相关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四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为使投资者均有机会参加,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规范运作》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
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五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同时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六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特定对象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节 电话咨询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第三十三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首要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第三十九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经营、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法律、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及注意事项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第五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第五十一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