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存在个别资管产品投资最终投资者的关联债券,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二是投资标的、交易对手备选库管理不完善;三是交易系统风控指标设置存在缺陷;四是非标投资存续期管理存在不足;五是信息披露存在遗漏;六是关联交易管控机制不健全;七是人员及薪酬管理机制不健全。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六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回执》送至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就西藏证监局拟实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2年度,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2.81%。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事项不影响公司现有净值型产品正常运作,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影响较小。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