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股网  2024-01-05  华林证券(002945)公司公告

债券代码:149791 债券简称:22华林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之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声明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根据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发行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和提供相关资料等,由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托管理人”)编制。

本公告仅对公司债券受托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公司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受托管理人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2华林01”,债券代码149791.SZ)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公司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内容

根据发行人于2023年12月30日公告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发行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个别资管产品投资最终投资者的关联债券,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二是投资标的、交易对手备选库管理不完善;三是交易系统风控指标设置存在缺陷;四是非标投资存续期管理存在不足;五是信息披露存在遗漏;六是关联交易管控机制不健全;七是人员及薪酬管理机制不健全。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六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回执》送至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被采取监管措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上述公告,2022年度,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营业收入占发行人总收入的2.81%。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事项不影响发行人现有净值型产品正常运作,对发行人收入和利润的影响较小。截至目前,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预计不会对发行人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中信证券作为“22华林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以上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