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5-10  华林证券(002945)公司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业绩预告中未考虑红博会展仲裁案存在的风险迹象、未准确计提业务及管理费,导致2023年年报业绩预告归母净利润1.72亿元——2.18亿元与2023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归母净利润0.25亿元——0.37亿元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林立作为公司董事长、朱松作为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你公司在2024年2月18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后,迟至2024年2月27日才进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林立作为公司董事长、朱松作为公司总经理、谢颖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采取切实有效举措,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后续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