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监管函
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17 号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林立、朱松、谢颖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号)及本所查明,你公司、林立、朱松、谢颖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显示,你公司预计202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72亿元-2.18亿元。2024年3月19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根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红博会信托受益资产专项支持计划违约责任争议案件出具的《裁决书》(〔2023〕沪贸仲裁字第1938号),你公司需承担申请人大连银行本金损失及相关费用,你公司据此确认与该案件有关的预计负债并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将2023
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25亿元-0.37亿元。你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为0.32亿元,前期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
二、未及时披露仲裁事项
你公司在2024年2月18日收到前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后,迟至2024年2月27日才进行了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第7.7.7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林立、总经理朱松、董事会秘书谢颖明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4.3.5条、第5.1.9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