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78号),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41.2935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0.10元,共计募集资金35,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9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4,61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00.80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4,509.2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452号)。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29日,本次延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截至2023年6月29日累计投入金额 | 投资进度 |
昆山市毛许路电子材料及器件、结构件产业化项目(二期) | 24,509.20 | 24,509.20 | 4,795.52 | 19.56%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10,000.00 | 10,000.00 | 100.00% |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基本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进度和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在项目实施主体和募投项目用途不发生变更、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拟对以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期限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 本次项目延期调整前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次项目延期调整后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 |
昆山市毛许路电子材料及器件、结构件产业化项目(二期) | 2023年6月30日 | 2023年12月31日 |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1、前期由于受到外部宏观环境的影响,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工程物资采购、物流运输、人员施工等诸多的不便,使得项目的建设周期有所延长。加之因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速度加快,下游终端品牌客户对智能自动化装备技术工艺提出了更加细致的要求,公司在不影响产能提升和自动化水平的前提下,对具体工艺进行了审慎评估,综合导致了昆山市毛许路电子材料及器件、结构件产业化项目(二期)工程建设周期有所延长。
2、出于对募集资金投入的审慎考虑,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效果,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公司计划将“昆山市毛许路电子材料及器件、结构件产业化项目(二期)”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6月30日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利益。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限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实施,有助于公司业务整体规划及长远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展情况,将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6月30日延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延期,未对募投项目进行实质性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2023年6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
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成时间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彭果 王海涛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