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其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61号),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37.8003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8.72元,共计募集资金56,867.62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420.56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3,447.06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819.95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2,627.1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9〕第3-00002号)。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按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作废;2019年9月30日,与子公司惠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19年9月5日,与子公司惠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23年6月公司聘请华英证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协议终止,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英证券承接。2023年6月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及华英证券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惠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华英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上述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3600447450 | 1,014.22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325391450018800031978 | 4,172.30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 12459000000563785 | 44.79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 | 654872197667 | 9.24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 | 752900355710616 | 337.27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 1102232814000003487 | 1,000 | 定期存款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区支行 | 8112001022300749815 | 2,000 | 定期存款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 52183700000417 | 9,000 | 结构性存款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 52361200000414 | 8,000 | 结构性存款 |
合计 | 25,577.81 |
注:表中数据尾差系因四舍五入产生。
三、募集资金投入及节余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待支付合同款项 | 利息收入净额与理财收益 |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 |
电子材料及器件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 52,627.11 | 32,404.39 | 5,852.02 | 5,355.10 | 19,725.80 |
注:表中数据尾差系因四舍五入产生。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节余的原因
1、“电子材料及器件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已建设完毕,生产线能够稳定生产,
且达到项目预定要求,达到预定运行条件,可以结项。
2、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对各项资源进行合理调度和优化配置,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
3、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五、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电子材料及器件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已建设完毕,生产线能够稳定生产,且达到项目预定运行条件。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金状况,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济效益,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19,725.80万元(含现金管理取得的理财收益及活期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在上述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募投项目需支付的尾款将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进行支付;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节余募集资金及待支付合同尾款(含现金管理取得的理财收益及活期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实际金额为准)将全部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募投项目需支付的尾款将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在上述节余募集资金划转完毕后,公司将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销户完成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六、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转出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相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子材料与器件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此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募投项目“电子材料与器件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对该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电子材料与器件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募投项目“电子材料与器件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已完成建设并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公司将该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将募投项目“电子材料与器件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募投项目“电子材料与器件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对该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
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电子材料与器件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九、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其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电子材料与器件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对该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其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彭果 王海涛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