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3-086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3日(星期三)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1568号公司1楼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荆世平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项目 | 股东类型 | 人数 |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11 | 109,406,723 | 47.5326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 0 | 0 | 0.0000 | |
合计 | 11 | 109,406,723 | 47.5326 | |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3 | 5,382,083 | 2.3383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 0 | 0 | 0.0000 | |
合计 | 3 | 5,382,083 | 2.3383 |
2.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相关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现场投票数(股) | 109,406,723 | 0 | 0 |
网络投票数(股) | 0 | 0 | 0 |
合计 | 109,406,723 | 0 | 0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00.0000 | 0.0000 |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投票数(股) | 5,382,083 | 0 | 0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100.0000 | 0.0000 | 0.0000 |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现场投票数(股) | 109,406,723 | 0 | 0 |
网络投票数(股) | 0 | 0 | 0 |
合计 | 109,406,723 | 0 | 0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00.0000 | 0.0000 |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投票数(股) | 5,382,083 | 0 | 0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100.0000 | 0.0000 | 0.0000 |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现场投票数(股) | 109,406,723 | 0 | 0 |
网络投票数(股) | 0 | 0 | 0 |
合计 | 109,406,723 | 0 | 0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00.0000 | 0.0000 |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投票数(股) | 5,382,083 | 0 | 0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100.0000 | 0.0000 | 0.0000 |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 出席律师:田雅雄、刘亚楠
(三)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