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4-043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53号),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042,02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0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5,999,869.63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3,286,624.2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7月31日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320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保荐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惠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及保荐人华英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元) | 资金用途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2800815387 | 743,286,624.29 | 惠州恒铭达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2 | 惠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乡支行 | 777078850840 | 0.00 | |
3 | 惠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 610029477 | 0.00 | |
4 | 惠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 | 752900355710047 | 0.00 | |
5 | 惠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城支行 | 2010020320286 | 0.00 | |
6 | 惠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支行 | 8112001012400816192 | 0.00 | |
7 | 惠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 12459000000642002 | 0.00 |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惠州恒铭达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果、王海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惠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惠州恒铭达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和乙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和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果、王海涛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和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 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