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股网  2024-08-30  华阳国际(002949)公司公告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保证审计质量,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以及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前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能够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为保证审计质量、效率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可以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未能取得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且公司应当适时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财务部、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公司组织评比并将选聘结果整理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根据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等协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第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制度的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和公司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国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经修改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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