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医疗:关于监事亲属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亲属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冯世海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误操作卖出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冯世海先生的配偶裴春梅女士于2022年12月8日因误操作卖出公司股票2,000股,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裴春梅女士于2022年12月8日,因误操作卖出公司股票2,000股,平均成交价13.69元/股。前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前述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交易时间 | 交易数量(股) | 交易方向 | 交易价格(元/股) | 交易金额(元) |
1 | 2022年11月09日 | 2,000 | 买入 | 12.260 | 24,520 |
2 | 2022年11月28日 | 6,800 | 买入 | 12.845 | 87,346 |
3 | 2022年11月29日 | 4,000 | 买入 | 12.930 | 51,720 |
4 | 2022年12月01日 | 1,000 | 买入 | 12.800 | 12,800 |
5 | 2022年12月08日 | 2,000 | 卖出 | 13.690 | 27,380 |
经核查了解,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冯世海先生配偶裴春梅女士使用账户疏忽误操作所致,冯世海先生并不知晓其配偶裴春梅女士股票交易相关情况,且从未告知其配偶关于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其配偶裴春梅女士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冯世海先生意见。裴春梅女士因误操作导致其买卖股票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冯世海先生、裴春梅女士已认识到上述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此对公司和
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冯世海先生及其配偶裴春梅女士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配偶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述交易本次产生的收益为:卖出金额27,380-买入金额24,520=2,860元人民币。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2,860元人民币上缴公司。
2、冯世海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裴春梅女士已深刻意识到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的问题,冯世海先生及裴春梅女士特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公司董事会严肃要求冯世海先生吸取教训,向冯世海先生及裴春梅女士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同时,公司将以此为戒,要求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审慎操作,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冯世海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
2、银行汇款凭证。
特此公告。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