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时: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1-11  ST金时(00295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951 证券简称:ST金时 公告编号:2024-004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上午9:15至2024年1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西三路289号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海坚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股份335,171,1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2.758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7名,其中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4,866,9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83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4户,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73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2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43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74%。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0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51%。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5,167,167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334,866,967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30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权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5,167,167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334,866,967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30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权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5,167,167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334,866,967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30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权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的李伟律师与龚钰涵律师到会出席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