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丰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23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9:15-15:00。
2、召开地点: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就景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62,175,4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38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60,965,4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11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代理人1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209,9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64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78,2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236%。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通讯参会的形式召开。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931,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9%;反对210,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4%;弃权33,3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34,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886%;反对210,6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524%;弃权33,3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59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929,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2%;反对219,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7%;弃权26,2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32,4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703%;反对219,5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524%;弃权26,2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7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