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丰股份: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6年6月)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6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6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拥有 的选举票数等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选举票集 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选举票数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本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 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期限相同,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累积投票制的选举投票
第六条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选举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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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选举 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董事候选人提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 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明 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八条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表决 票数(即选票数);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 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所投的董事候选人数不能 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选票无效;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投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 表决票数时,该选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投的表决票总数少 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投票。
第九条投票表决完毕后,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现场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并 公布当选名单。
第三章董事当选原则
第十条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 事人数为限,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选举在得票数为出 席该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第十一条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可 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排名最后的两名 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它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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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 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数,则按本细则第十三、十四条执行。
第十二条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两名以上,则按候选人所得 票多少排序,淘汰所得票最后一位后对所有候选人进行重新选举;若当选董事的 人数仅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一名,或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当选董事的人数仍然少于 应选董事人数,公司应在15 日内召开董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 缺额董事,在前次股东会上新当选的董事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如经上述选举,董事会人数(包括新当选董事)未能达到法定或 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公司应在15 日内召开 董事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在前次股东会上新当选的董事仍 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 时方开始就任。
第十四条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 表决。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少于”“超过”“多于” 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若本细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董事会
2026 年6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