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在审议本次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三、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
们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除因离职等原因而不再满足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外,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与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相关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的自主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规定,且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事项。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晓维、刘东进、于长江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