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瑞技术:关于收到再审受理通知书的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3-070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受理通知书的诉讼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均已立案审查。
2、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公告所涉案件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4、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3年8月1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申13499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凯旋”)因与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20民终4828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后,公司亦就前述案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再审申请作出的(2023)粤民申13499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中山凯旋于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签订四份《委托设备生产(加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山凯旋分别委托公司加工生产30台、20台、20台、40台N95口罩全自动生产线设备(以下简称“口罩机”),合同总价为79,200,000元人民币。为履行上述合同,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公司与中山凯旋签订了《企业产品购销合同》《<委托设备生产(加工)合同>及<口罩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公司向中山凯旋购买了生产口罩机所需的外购件。公司按合同要求完成上述110台口罩机的生产,其中70台口罩机已由中山凯旋验收提货,剩余40台口罩机中山凯旋未按照既定时间提货。经公司多次联系中山凯旋提货,2020年11月中山凯旋提走了部分口罩机的料架模块部分,剩余口罩机仍存放在公司工厂,中山凯旋尚有10,140,000元合同款项未支付。
2021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其传票,案号为(2021)粤2072民初18270号,获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受理中山凯旋起诉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2021年10月29日公司以快递形式向法院寄送反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就前述诉讼事项提起反诉。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原定于2021年11月3日诉讼案件延期开庭,具体开庭时间以法院另行通知为准。2021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法院关于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及《传票》,通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2022年4月24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1)粤2072民初18270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6月12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20民终4828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8月1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申13499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上述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2021年10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补充更正后)》(公告编号:2021-063);2021年11月3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延期开庭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2021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2022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2022年7月9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053);2022年8月19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延期开庭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2022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延期开庭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2022年11月9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83);2023年6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诉讼进展公告》(2023-039);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诉讼进
展公告》(2023-058)。
二、本次收到再审受理通知书的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20民终482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中山凯旋向公司支付款项1,014万元(中山凯旋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支付了390万元,实际还应支付624万元);
2、依法撤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20民终4828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改判中山凯旋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为5,282,420元);
3、依法改判中山凯旋向公司支付运输费19,299元、仓储费82,751元;
4、判决中山凯旋承担一审、二审、再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粤民申13499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