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商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薛家岛支行(以下简称“薛家岛支行”)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执1305号《执行裁定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薛家岛支行与中海外房地产(青岛)有限公司、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执行裁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薛家岛支行就与中海外房地产(青岛)有限公司、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情况详见本行于2023年3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编号:2023-014)以及2023年5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33)。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2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57,381,518.90元,执行费1,224,78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本诉讼涉及的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并将在条件成熟时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重新申请执行等措施,维护本行权益。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