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电器: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莞证券”)作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熊电器”或“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
法定代表人 | 陈照星 |
保荐代表人 | 文斌、杨娜 |
联系电话 | 0769-22119285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公司名称 |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959 |
项目 | 内容 |
注册资本 | 15,657.7238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李一峰 |
注册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裕村委会富安集约工业区5-2-1号地 |
董事会秘书 | 刘奎 |
联系电话 | 0757-29390865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9月7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东莞证券对小熊电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包括小熊电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上市时间为2022年9月7日)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2023年度)。
(一)发行保荐工作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监高情况、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尽职调查后,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保荐机构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具体包括: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三会的运作、表决及披露事项,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4、督导公司合法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5、通过定期现场检查、年度培训、日常沟通、发表核查意见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对外披露;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小熊电器规范运作,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2年10月,原保荐代表人何流闻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决定由杨娜女士接替何流闻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文斌、杨娜。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工作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发行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小熊电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小熊电器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小熊电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 ||||
文斌 | 杨娜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陈照星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