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2月)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市值管理制度 |
二零二五年二月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 1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 1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 2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 4
第六章 附则 ...... 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有很多,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学而为,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随意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三)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程,因此,公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订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五)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准确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路径,结合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积极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适时运用股权激
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内在价值。
(三)现金分红。积极践行“以投资者为本”指导思想,结合公司业务现状、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可持续的现金分红,增强广大投资者的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等,促进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实时监测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如发现公司的上述指标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或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研判可能的原因,必要时应向董事会报告,审慎分析并研究具体应对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三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