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01  苏州银行(002966)公司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情况及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05号)核准,苏州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3,334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442号)同意,苏州银行于2019年8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苏州银行总股本3,000,000,000股,发行后苏州银行总股本3,333,333,334股,包括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00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3,333,334股。

苏州银行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发行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债简称“苏行转债”,转债代码127032;苏行转债的转股起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8日至2027年4月11日。2022年4月22日,苏州银行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向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0日)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按每10股转增1股。

截至2023年7月20日,苏州银行总股本为3,666,736,469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24,795,946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共涉及871

名股东合计21,921,780股,占苏州银行总股本的0.5979%,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8月2日(星期三)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如下:

(一)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持有苏州银行股份的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持有苏州银行股份的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水男、钱锋、后斌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4)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5)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苏州银行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则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行上

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持有苏州银行股份的时任苏州银行监事朱文彪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3)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苏州银行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则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

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持有苏州银行股份的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钱烨宸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上述苏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4)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的近亲属担任苏州银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的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

(5)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6)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方式持有苏州银行任何股份的情形;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不存在被冻结、质押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本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本人的近亲属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持有苏州银行股份的时任监事近亲属朱文荣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3)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的近亲属担任苏州银行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的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

(4)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方式持有苏州银行任何股份的情形;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不存在被冻结、质押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本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本人的近亲属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二)苏州银行IPO申报期间新增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苏州银行IPO申报期间,通过司法裁决方式受让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股东尹云妹承诺如下:

“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苏州银行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三)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规定,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承诺如下:

“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

苏州银行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上市公司对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持有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苏州银行资金的情况,苏州银行也未发生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3年8月2日(星期三)。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1,921,780股,占苏州银行无限售条件股份的0.6189%,占苏州银行总股本的0.597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871名,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4、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相关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 股份总数本次解除 限售数量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质押股份及司法冻结股份数量合计
1作出限售承诺的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张水男467,50082,500-
钱锋467,50082,500-
后斌467,50082,500-
朱文彪467,50082,500-
钱烨宸367,94264,930-
朱文荣149,60026,400-
2持股5万股以上的内部职工股和IPO申报期间通过司法裁决方式受让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新增股东尹云妹等864名自然人股东120,707,47621,300,858822,781
3根据《公司法》规定IPO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的股东吴学明199,592199,592-
合计123,294,61021,921,780822,781

注1:质押股份及司法冻结股份数量,系截至2023年7月20日收市后的数据。

注2:上表仅列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股东中作出限售承诺的董监高及其近亲属等,其他股东人数较多,为便于投资者阅读公告,不逐一列示。注3:上述作出限售承诺的6名时任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和尹云妹等其他864名自然人股东,合计870名自然人股东承诺:3年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2023年度为锁定期届满后第2年解限,按其首发前限售股总数的15%进行本次解限。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上述870名股东持股合计数为131,652,006股。2022年5月本行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0转1),其首发前限售股份总数可简算为131,652,006*1.1≈144,817,207股,实际在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转股总数与该次转股总数一致。实际转增后对应的首发前限售股数量为144,817,206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其持有的本行首发前限售股份总数144,817,206股(含对应转增部分)的15%,即144,817,206*15%≈21,722,581股。实际过程按单户股东所持有的转增后首发前限售股数的15%计算,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舍掉后逐笔汇总处理,故与前数存在微小差异。上述870名股东本次解除限售实际股数为21,722,188股,符合上述数据验证。注4:本行申请解除限售股股东中,包括现任风险总监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后斌,曾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水男、钱锋,曾任监事朱文彪。注5:吴学明为持有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但未办理股权托管确权手续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现已完成确权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项目本次解禁前变动增减 ( + ,- )本次解禁后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24,795,946-21,921,780102,874,166
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782,289-782,289
境内自然人持股124,013,657-21,921,780102,091,87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3,541,940,523+21,921,7803,563,862,303
三、股份总数3,666,736,469-3,666,736,469

注:上表变动情况系基于2023年7月20日收市后数据,根据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而作出。最终股本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本结构为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作为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股东所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苏州银行相关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苏州银行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晓 尹海晨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