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4-11-12  苏州银行(002966)公司公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则以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或本行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公平、及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

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本行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本行董事会和董事;

(二) 本行监事会和监事;

(三)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 本行总行各部室、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 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本行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本行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本行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五条 在本行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本行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本行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本行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主要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本行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行应当在法律法规、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本行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公司治理信息、风险管理信息;

(十一)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八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行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本行应当披露。本行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本行预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本行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告。

本行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本行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本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本行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本行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本行同时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2年修订)》等规定,通过定期报告披露资本管理、并表管理、股权及其质押管理、薪酬管理、风险管理等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本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变更通知;

(三)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及其实施;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应当披露的权益变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六)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

(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九)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十)涉案金额单笔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十二)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十三)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1.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2. 股份回购;

3. 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4. 募集资金管理;

5. 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

6.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

7. 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

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8.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9.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10. 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11.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12.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3.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4. 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5. 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6.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7.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8. 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9. 社会责任情况;

20.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第(六)项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本行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出售资产”是指商业银行发生的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的股权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购买资产”是指商业银行发生的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

(二)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日常业务除外);

(三)除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20亿元的商业银行对外担保事项;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日常业务除外);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日常业务除外);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日常业务除外);

(八)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第(六)项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行、控股子公司及本行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界定、具体披露标准及程序,参照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行董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运作情况,以及当年发生关联交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六条 本行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本行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行出现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第(九)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披露,在其后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行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1.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2.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3. 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4.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5.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6.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7.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0.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4.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5.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6.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7.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并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报道;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 本行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本行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涉及本行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本行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本行应当关注媒体关于本行的报道。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本行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发布公告予以澄清。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本行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五条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本行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本行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规定披露外,还应当公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挤兑、重大诈骗、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以上的,应按要求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十九条 本行的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对本行的经营或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五十条 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创新,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公告。

第五十一条 利率、汇率、税率发生变化以及新的政策、法规对本行经营业务和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的,本行应按要求及时公告政策、法规的变化对本行业务和盈利能力所造成的影响。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实施。本行董事长对本行信息披露管理负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具体协调和组织本行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五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本行财务管理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行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第五十四条 本行总行各部室、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总行各部室、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总行各部室、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并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本行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本行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本行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本行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保证董事和监事有足够的时间审阅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第五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室、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拟披露的信息文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行应当根据《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十条 本行所有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 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六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第六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本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行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信息披露事务,汇集本行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本行的报道并主动求证重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总行各部室、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对本行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该等事项未公告前严格保密:

(一)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本行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行及时、准确地公告。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 本行总行各部室、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本行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本行关联方名单及对关联关系的说明。本行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本行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本行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本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本行董事长、行长、财务负责人应对本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

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七十四条 本行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本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行品牌宣传管理机构及人员应积极了解本行的经营情况及外界对本行的报道情况,在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披露制度和新闻制度的原则下,应对媒体和公众的有关询问。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十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均负有保密责任,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将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七条 本行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七十八条 本行总行各部室、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本行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在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第七十九条 本行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本行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本行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核准。遇有从信息披露角度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十条 本行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反向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为投资者、分析师创造实地调研及了解本行的机会。本行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一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本行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

究机构等。

第八十二条 本行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本行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漏。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者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八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本行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行应当立即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十四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本行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八十五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第八十六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依法被认定为国家秘密或者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危

害国家安全的,本行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十七条 本行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十八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不再符合本制度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本行总行各部室、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核实情况并报告董事会秘书,本行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章 罚 则

第八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参照本行相关问责制度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给本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向董事会及其办事机构履行信息报送责任或无故延期报送的;

(二)违反内部管理规定或者未经必要的审批、审核,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本行资产负债状况、月报、季报、中报、年报、利润分配预案及政策、表内外资产风险状况、资产及不良资产处置方案、重要投资预案、各项财务指标、统计报表、薪资标准及福利分配政策等重要信息的;

(三)向会计、审计公司提供虚假会计、财务、统计报表或会计公司要求填报的报表和提供的情况填报不实、隐匿不报、拖延报告、

冒名虚报,影响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及时性的;

(四)指使、协助会计、审计公司对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五)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以单位及个人名义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利用网络媒体,披露与本行有关或与国家金融政策相关或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六)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本行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七)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九十条 按照《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被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员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二)未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

(三)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

(四)其他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本行聘请的审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本行信息,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二条 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

法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本行提供内幕信息的,本行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九十三条 如本行总行各部室、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未根据本制度进行信息监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导致本行受到监管机构的责问、罚款等处罚时,有关机构及责任人将依据本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苏州银行〔20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