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6-25  苏州银行(002966)公司公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为被告之一。

3. 涉案的金额:根据本行2024 年10 月12 日收到的《民事裁定书》,涉案 金额显示为981,270,983.96 元(暂计算至2024 年6 月12 日)及本案全部诉讼费 用。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裁定为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鄂尔多斯中院”)(2024)内06 民初70 号之四民事裁 定,指令鄂尔多斯中院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 有不确定性。本行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区支行(以下简称“内 蒙古农商行东胜区支行”)诉杭州汉康贸易有限公司、季铭铭、孙占新、中航国 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中都信华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航 国运科贸有限公司、库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苏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鄂尔多斯中院受理。

本行已于2024 年10 月15 日、2025 年11 月2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该案 的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2025-091)。

二、有关本案进展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古农商行东胜区支行因不服鄂尔多斯中院(2024) 内06 民初70 号之四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6 年6 月23 日,本行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26)内民终25 号,具体裁定内容如下: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 人民法院(2024)内06 民初70 号之四民事裁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行(包括控股子公司)因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诉讼、仲裁 事项,主要为本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所涉及的金 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较小,该等案件的结果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本行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直接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本行将 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 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6)内民终25 号

特此公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