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3-020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此外,原激励对象2人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5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2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2年6月6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8、2023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三、回购注销的相关说明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安排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2022年 | 营业收入同比2020年增长不低于110%;并且公司净利润同比2020年增长不低于90%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同比2020年增长97.07%,净利润同比2020年增长53.55%,未能成就公司层面考核目标,因此公司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含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在上述解除限售期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623,700股。
2、原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9,800股。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703,500股,占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33.84%,占公司总股本的0.31%。
(二)回购价格和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7.58元/股调整为12.20元/股。
(三)回购的资金总额和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预计为8,582,70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703,500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性质 | 本次回购前 | 减少股份数量(股) | 本次回购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21,327,425 | 9.31% | 703,500 | 20,623,925 | 9.03%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207,763,658 | 90.69% | - | 207,763,658 | 90.97% |
合计 | 229,091,083 | 100.00% | 703,500 | 228,387,583 | 100.00% |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拟回购注销事项的人员名单和数量进行了审核,本次回购注销的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等事宜。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