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2023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4-038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1,450,000股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202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为:以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226,277,783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450,000股后的224,827,7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5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2、鉴于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不参与2023年度分红派息,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224,827,783股*0.285元/股=64,075,918.16元人民币;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2831737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64,075,918.16元÷226,277,783股=0.2831737元/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七位)。在保证本次分红派息实施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831737元/股。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8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情况
1、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为:公司拟以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持有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5元(含税)。以此核算,公司拟派发现金红利约6,407.59万元(含税),占公司当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约为40.02%。
2、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1)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对应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81,900股(详见2024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45万股,拟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详见2024年6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本次利润分配事项已事先考虑上述事项对股本总额的影响,分配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分配总额。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450,000股后的224,827,7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8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56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
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57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8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3、分配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分配总额。
三、权益分派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2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帐号 | 股东名称 |
1 | 02*****943 | 王宣 |
2 | 08*****887 | 重庆大正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 | 02*****080 | 李茂顺 |
4 | 02*****367 | 陈建华 |
5 | 02*****357 | 廖才勇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19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宣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茂顺、陈建华(时任)、廖才勇(时任),以及公司股东重庆大正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亦作相应调整。
七、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翁家林
咨询电话:023-63809676
传真电话:023-63601010
电子邮箱:ndz@dzwy.com
咨询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78号1-1#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