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包装:关于嘉美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美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嘉美转债”将于2023年8月9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10张“嘉美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5.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3年8月8日
3、除息日:2023年8月9日
4、付息日:2023年8月9日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2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8日,本期票面利率为0.50%
6、下一付息期利率:1.00%
7、“嘉美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3年8月8日,凡在2023年8月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年8月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8、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3年8月9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01号)核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美包装”)于2021年8月9日公开发行了7,5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750,000,000元,期限6年。根据《嘉美食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2023年8月9日支付“嘉美转债”的第二年利息,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债简称:嘉美转债
2、可转债代码:127042
3、可转债发行量:75,000.00万元(750万张)
4、可转债上市量:75,000.00万元(750万张)
5、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债上市时间:2021年9月8日
7、债券期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1年8月9日至2027年8月8日
8、转股期限:2022年2月14日至2027年8月8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4、“嘉美转债”信用评级: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评级,根据2021年6月24日中证鹏元出具的《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嘉美包装主体信用等级为AA,“嘉美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负面。根据中证鹏元2022年6月17日出具的《2021年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跟踪评级报告》,嘉美包装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嘉美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负面。根据中证鹏元2023年6月28日出具的《2021年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嘉美包装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嘉美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负面。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嘉美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2年8月9日至 2023年8月8日,票面利率为0.50%,每10张“嘉美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元(含税)。对于“嘉美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4.00元;对于持有“嘉美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5.00元(即免征所得税);对于“嘉美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5.00元,其他债券持有人应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3年8月8日
2、除息日:2023年8月9日
3、付息日:2023年8月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8月8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嘉美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芜湖东路189号
咨询联系人:陈强 徐艳玲
咨询电话:0550-6821910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