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包装: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特别提示:
1.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46,600,5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586%。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7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第2229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5,263,1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774号)同意,公司股票自2019年12月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857,367,635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952,630,735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0日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0年12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70.28万股,上市日期为2020年12月21日,公司的总股本由952,630,735股增至960,333,535股。
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并分别于2021年11月24日披露《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2022年1月18日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鉴于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3.22万股已于2021年11月25日上市,以及公司本次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50万股已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的总股本由960,333,535股变更为962,170,735股。
2022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3月15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鉴于公司本次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5.50万股已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的总股本由962,170,735股变更为961,915,735股。
2023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4)。鉴于公司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标,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当期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75.85万股以及本次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5.50万股已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的总股本由961,915,735股变更为959,088,235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01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公开发行了7,5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75,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为2022年2月14日至2027年8月8日。
截至2023年11月23日,因可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由959,088,235股增至959,126,65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430,627,06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44.8978%;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528,499,594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55.102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包香港”),中包香港的承诺情况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公司控股股东中包香港 | 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两年合计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4、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5、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且仍为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6、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7、本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1、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方未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亦未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未发生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无需延长锁定期限。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方减持公司股份数量未超过其在首次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方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未低于发行价。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方未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民、厉翠玲 | 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两年合计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4、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5、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且仍为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6、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7、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 1、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方未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亦未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未发生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无需延长锁定期限。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方减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8、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9、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至一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本承诺函持续有效,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上述第9条承诺仅对陈民适用)10、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符合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陈民亲属陈强通过滁州嘉金持有嘉美包装0.07%股份。滁州嘉金已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实际控制人陈民亲属陈强对相关承诺做如下补充:"在滁州嘉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份锁定承诺期内,不间接转让本人通过该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持公司股份数量未超过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方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未低于发行价。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方未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方未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生第9条相关情形。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第10点已履行完毕。 | ||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执行上述启动条件且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生前述情形。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金额或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已累计达到上限; (3)继续回购或者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制定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股价稳定具体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按下列顺序依次循环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不能导致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 |||
公司控股股东中包香港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 《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将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 正在履行中。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 |||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民和厉翠玲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 《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将督促发行人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将通过中包香港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届时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同时,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 正在履行中。 |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 正在履行中。 |
公司控股股东中包香港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含发行人控制的子公司,下同)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称"其他企业")均未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2)本公司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和不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后六个月内,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公司及其他企业 | 正在履行中。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若发行人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参与了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及时转让/终止、或促成转让/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促成将该等业务转让与发行人。(3)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义务,不利用该地位,就发行人与本公司或其他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发行人必须与本公司或其他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公司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公司及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4)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5)在本承诺有效期内,若发行人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6)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处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后的六个月为止。 | |||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民、厉翠玲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本人及本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含发行人控制的子公司,下同)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称"其他企业")均未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2、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和不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后六个月内,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人及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3、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该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人或其他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发行人必须与本人或其他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人及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4、本人及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如有)。本人承诺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5、本 | 正在履行中。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人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6、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具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后的六个月为止。 | |||
公司控股股东中包香港 |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1)尽量减少和规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未来也不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2)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4)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如实披露于发行人财务报告中,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 正在履行中。 |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民和厉翠玲 |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1)尽量减少和规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未来也不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2)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4)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如实披露于发行人财务报告中,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 正在履行中。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控制(如有)的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如有)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督促发行人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促使公司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2)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或促使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4)本人及所控制/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如实披露于发行人 | 正在履行中。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财务报告中,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 |||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民和厉翠玲 |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 正在履行中。 |
公司控股股东中包香港 |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 正在履行中。 |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正在履行中。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企业/本人在上述期间内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的利润,且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继承、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况除外);4、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5、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相关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全部将归公司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损失。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生前述情形。 |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其他承诺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公司控股股东、实 | 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 | 1、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 | 正在履行中。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际控制人 | 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开发行可转债) | 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嘉美包装制定的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而给嘉美包装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开发行可转债) |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正在履行中。 |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3年12月7日(星期四)。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相关承诺,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19,405,364股,占公司总股本
43.7278%。
根据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相关承诺,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在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两年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
量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因此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6,600,5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586%)。本次解除限售后,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将于2024年申请解除剩余限售股份数量372,804,768股。
(三)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后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 | 419,405,364 | 46,600,596 | 372,804,768 |
合计 | 419,405,364 | 46,600,596 | 372,804,768 |
(四) 上述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后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但相关股东如需减持仍将严格遵守其作出的承诺,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增减变动(股)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430,627,060 | 44.8978 | -46,600,596 | 384,026,464 | 40.0392 |
高管锁定股 | 6,982,036 | 0.7280 | - | 6,982,036 | 0.7280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4,239,660 | 0.4420 | - | 4,239,660 | 0.4420 |
首发前限售股 | 419,405,364 | 43.7278 | -46,600,596 | 372,804,768 | 38.8692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528,499,594 | 55.1022 | 46,600,596 | 575,100,190 | 59.9608 |
三、总股本 | 959,126,654 | 100.0000 | - | 959,126,654 | 100.0000 |
注: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上表中本次变动前的公司股份数量为截至2023年11月23日的数据,变动情况仅考虑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事项,最终股本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 嘉美包装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