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包装: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通过大宗交易转让股份计划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16  嘉美包装(002969)公司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通过大宗交易转让股份计划的公告

特别提示:

1.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包香港”)计划自本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陈民先生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次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9,182,54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

2. 本次计划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进行的股份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包香港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陈民先生出具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1.拟转让公司股份的股东名称: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中包香港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27,547,8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58%,为公司控股股东)。2.拟受让公司股份的股东名称:陈民(截至本公告日,陈民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股份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1. 中包香港拟转让公司股份的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 陈民先生拟受让公司股份的原因: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为增强广大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

3. 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4. 拟转让数量及比例:中包香港可能转让的公司股份数不超过19,182,545股,转让比例不高于公司总股本2%。若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债转股等事项,上述拟转让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 拟转让期间:自本次股份转让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进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转让)。

6. 拟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7. 价格区间:根据转让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包香港就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两年合计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5.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且仍为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6.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7.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8.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截至本公告日,中包香港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 公司不存在破发(即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破净(即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或者分红不达标(即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情形。

2. 中包香港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转让计划。

3. 本次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4.本次计划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进行的股份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5.在本次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计划的进展情况,督促中包

香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公司控股股东中包香港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陈民先生出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