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包装: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查股网  2024-09-04  嘉美包装(002969)公司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非控股股东富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合计持有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144,676,25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5.09%)的公司股东富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投资”),计划自本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9月27日至12月26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590,39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近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富新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富新投资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3,171,4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0%;中凯投资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1,504,7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9%。上述股东共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44,676,2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9%。

3.股东关系:公司股东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同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100%的股权。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可能减持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不超过9,590,399股,减持比例不高于公司总股本1%。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债转股等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4.拟减持期间:自本次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9月27日至12月26日)进行,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5.拟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就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两年合计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且仍为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

东或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5.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7.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截至本公告日,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3.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督促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