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包装: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18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18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18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芜湖东路189 号会议室。
开。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四)会议召集人: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民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91 人,代表股份412,596,24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7.56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 人,代表股份192,1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86 人,代表股份412,404,05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42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8 人,代表股份7,737,80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 人,代表股份192,18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3 人,代表股份7,545,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9%。
(三)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述职;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书。
(四)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 内容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11,029,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202%;反对1,405,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6%;弃权16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70,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480%;反对1,405,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623%;弃权16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9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9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10,948,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006%;反对1,455,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9%;弃权19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089,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024%;反对1,455,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149%;弃权19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9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2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10,990,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107%;反对1,424,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3%;弃权18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31,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426%;反对1,424,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117%;弃权18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9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11,026,3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195%;反对1,432,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3%;弃权13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67,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118%;反对1,432,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177%;弃权13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0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11,093,3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358%;反对1,419,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0%;弃权8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34,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776%;反对1,419,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407%;弃权8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11,059,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275%;反对1,445,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4%;弃权9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00,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370%;反对1,445,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818%;弃权9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1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11,111,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01%;反对1,402,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0%;弃权8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52,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090%;反对1,402,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74%;弃权8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36%。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 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