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7  锐明技术(00297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3-046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变更或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6日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9:15—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B1栋16楼报告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赵志坚先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有1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8,78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873%。(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2,978,100股,下同)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8,51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228%。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7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5%。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9人,代表股份31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1%。

5、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

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变更或增加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7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7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7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7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2024年)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7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45%;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8,7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45%;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7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45%;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7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3160%;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45%;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股东赵志坚、望西淀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79,070,000股。

9、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7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7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78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35%;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7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6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41%;反对14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彭凉恩和王晓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