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远气体: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71 证券简称:和远气体 公告编号:2024-065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8日(星期二)14:30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3号鑫鼎大厦3楼培训中心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杨涛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5,792,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8,000,000股的41.246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6,496,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8,000,000股的36.7772%;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596,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8,000,000股的
7.978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295,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8,000,000股的4.4691%。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295,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8,000,000股的
4.4691%。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5,891,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8,000,000股的12.4480%。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私募基金和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555,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1%;反对22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50%;弃权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676,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68%;反对22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4%;弃权2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8%。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涛先生及其配偶岳棚女士根据需要将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保理业务无偿提供担保,杨涛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关联股东。关联股东杨涛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68,872,078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8,872,078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549,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5%;反对17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6%;弃权69,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汪运、邬颖莹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