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远气体: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和远气体 证券代码: 0029711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 O 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由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远气体”、“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800,000】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8,000,000股的【1.83%】。其中,首次授予【3,540,0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70%】,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93.16%】;预留【260,0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3%】,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6.8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为【11.56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8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
/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或未登记完成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60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明 ...... 1
特别提示 ...... 2
目录 ...... 5
第一章释义 ...... 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 11
第六章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12第七章本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3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6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7
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3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 25
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 29
第十四章附则 ...... 32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 释义内容 | |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和远气体 | 指 |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本激励计划、本次激 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满足的条件 |
有效期 | 指 |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 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
薪酬委员会 | 指 |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
注:1 、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80人,包括:
1、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已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不得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800,000】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8,000,000股的【1.83%】。其中,首次授予【3,540,0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70%】,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93.16%】;预留【260,0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3%】,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6.8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注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注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 总量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李吉鹏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10 | 2.63% | 0.048% |
赵晓风 | 财务总监 | 10 | 2.63% | 0.048% |
李诺 | 副总经理 | 10 | 2.63% | 0.048% |
王臣 | 董事、副总经理 | 10 | 2.63% | 0.048% |
向松庭 | 副总经理 | 10 | 2.63% | 0.048% |
江罗 | 副总经理 | 10 | 2.63% | 0.048% |
刘学荣 | 副总经理 | 10 | 2.63% | 0.048% |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173人) | 284 | 74.75% | 1.36% | |
预留部分 | 26 | 6.84% | 0.13% | |
合计 | 380 | 100% | 1.826% |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
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9月30日前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9月30日后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自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5年9月30日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5年9月30日之后授予,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56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1.5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11.56】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11.43】元/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5年-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剔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注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9月30日】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9月30日】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指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2)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2)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 |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剔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注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
(四)满足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绩效考核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激励对象才可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解除限售,个人考核结果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 | 合格 | 不合格 |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指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2)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2)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2)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 |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 | 合格 | 不合格 |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0% |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了为净利润增长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两个指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企业盈利能力及经营成果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行业特点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缩股
P=P
/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派息
P=P
-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四)配股
P=P0*(P
+P
*n)/[P
*(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库存股处理)。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司于草案公告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公司 2024年11月6日收盘价格)- 授予价格,为每股11.78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公司2024年12月初授予权益,则2024年-2027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总费用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354.00 | 4,170.12 | 202.71 | 2,328.32 | 1,129.41 | 509.68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受各期解除限售数量的估计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价值的预测性影响,公司预计的成本总额会与实际授予日确定的成本总额存在差异。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下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 、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 、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离职
1 、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 、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离职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 、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 、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
1 、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若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需由继承人代其缴纳完毕,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2 、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若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需由继承人代其缴纳完毕。
(六)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在发生回购情形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或数量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其中:P
为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二)缩股
P=P
/n其中 P
为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三)派息
P=P
-V其中:P
为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四)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五)增发
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3 、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 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项。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11月6日